執業至今,諮詢很常聽到民眾說「律師,對方車禍後都沒打電話」、「對方都沒出面」、「保險公司嗆說要告去告」、「快半年都沒消息」。
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因此,這種案子如果被對方拖過半年,刑事部分就沒救了,當然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,縱使刑事不能告了,民事在期限內依然可以主張,但有些人就是皮皮,甚至就爛命一條,不從刑事這邊告他,有時候一毛賠償都拿不到。
不過很特別的是,這邊以最大宗的車禍糾紛為例,很多人車禍就是等對方來談、等保險公司來談,然後被對方晾著,好像突然被催眠睡著一樣,就一直睡睡睡,一直到期限要到了才驚醒過來,趕緊跑來諮詢。
刑事的告訴不需要繳裁判費,去警察局說要提告就可以了,基本上是沒有什麼成本,但每次諮詢聽到事情是發生在5、6個月前都覺得眼皮狂跳、很抖,都很佩服這些民眾心臟真強,在律師眼裡這種剩3天、5天就要逾期的,就像是定時炸彈已經在讀秒、還自帶音效的那種,問他們為什麼不早點告?有的民眾說「我怕對方會有前科」、「告了可以撤回嗎」、「想說看看對方會不會主動來賠償」、「想說再給對方一次機會」、「這種事情不想要浪費司法資源」。
也不能說他們理由很瞎,只能說有些人一輩子也沒上過法院、沒告過人,遇到事情覺得是自己運氣不好、一直想給對方機會,沒想到真心換絕情,差點給拖過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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